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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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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8月20日教育部第20次部务会议、2018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和2019年2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12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宝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张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马晓伟

2019年2月20日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第十条 区域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职责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监测、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学生营养健康专业指导机构,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膳食营养指南和健康教育的相关规定,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相关活动,引导合理搭配饮食。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中小学、幼儿园配备营养专业人员或者支持学校聘请营养专业人员,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

  第十五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学校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四章 食堂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第二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校验。

  第三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专间应当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并由专人加工操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学校应当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三十四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二)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五)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学校食堂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

  第三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当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

  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八条 学校食堂应当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添加剂应当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学校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应当尽量当餐用完,需要熟制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再次利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采取热藏或者冷藏方式存放,并在确认没有腐败变质的情况下,对需要加热的食品经高温彻底加热后食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食堂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应当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第四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留样,其他加工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留样。

  第四十一条 学校食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十二条 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

  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学校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应当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四十四条 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第五章 外购食品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

  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并遵守本规定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

  第四十八条 学校需要现场分餐的,应当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的,应当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

  第四十九条 学校外购食品的,应当索取相关凭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不能即时分发的,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

第六章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第五十一条 教育部门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报告。

  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教育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发布和解释。

  第五十三条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主动关注涉及本地本校食品安全舆情,除由相关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外,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有食品安全法以及本规定的违法情形,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的;

  (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条 对于出现重大以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由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责。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所辖区域内学校集中用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学校食堂,指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供餐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指食堂中从事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餐、餐饮具清洗消毒等与餐饮服务有关的工作人员。

  现榨果蔬汁,指以新鲜水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压榨、粉碎等方法现场加工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果蔬汁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成的饮料。

  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的定义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的食品安全,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实施管理。

  对提供用餐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原卫生部发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文章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本规定所称分管食品安全工作是指分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是指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粮食、教育、政法、宣传、民政、建设、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或者领域与食品安全紧密相关的工作,以及为食品安全提供支持的发展改革、科技、工信、财政、商务等领域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第四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五条 建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二)坚持谋发展必须谋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保民生必须保安全;

(三)坚持综合运用考核、奖励、惩戒等措施,督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六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含协管、联系,下同)行业或者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级党委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断提高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站位,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向党委全会报告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委员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清单,督促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四)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重大问题,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五)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六)协调各方重视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第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职责主要包括:

(一)领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推动地方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二)坚持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重点,并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

(三)建立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本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指导督促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执法能力建设,整合监管力量,优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必需的经费和装备;

(五)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突出问题;

(六)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食品及食品相关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产业发展水平。

第九条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

第十条 地方各级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协助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级以及本级党委和政府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研究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专项规划、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统筹推进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三)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相关问题,推动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四)组织推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五)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六)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开展本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

(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督促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八)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和科普宣传、安全教育、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

第三章 考核监督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落实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党委应当结合巡视巡察工作安排,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评议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第十五条 跟踪督办、履职检查、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因履职不到位被追究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评优评先、选拔任用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敢于作为、勇于担当、履职尽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及时有效组织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二)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有重大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连续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成绩优秀的;

(四)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十七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未履行本规定职责和要求,或者履职不到位的;

(二)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三)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领导有关部门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较大损失的;

(四)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处理的;

(六)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八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十九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及时报告失职行为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预防或者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损失、挽回社会严重不良影响,或者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导致重大或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农业农村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5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儿童青少年

肥胖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发〔202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厅(委)、市场监管局(厅、委)、体育局、团委、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市场监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团委、妇联:

超重肥胖已成为影响我国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公共卫生问题。为切实加强儿童青少年肥胖防控工作,有效遏制超重肥胖流行,促进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教育部等6部门制定了《儿童青少年肥胖防控实施方案》(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体育总局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20年10月16日

儿童青少年肥胖防控实施方案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儿童青少年膳食结构及生活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加之课业负担重、电子产品普及等因素,儿童青少年营养不均衡、身体活动不足现象广泛存在,超重肥胖率呈现快速上升趋势,已成为威胁我国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公共卫生问题。儿童青少年期肥胖会增加成年期肥胖、心脑血管疾病和糖尿病等慢性病过早发生的风险,对健康造成威胁,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为积极防控儿童青少年超重肥胖,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部署,按照《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以提高儿童青少年健康水平和素养为核心,以促进儿童青少年吃动平衡为重点,强化政府、社会、个人责任,推进家庭、学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密切协作,大力普及营养健康和身体活动知识,优化儿童青少年体重管理服务,建设肥胖防控支持性环境,有效遏制超重肥胖流行,促进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助力健康中国建设。

二、防控目标

(一)全国目标。以2002-2017年超重率和肥胖率年均增幅为基线,2020-2030年0-18岁儿童青少年超重率和肥胖率年均增幅在基线基础上下降70%,为实现儿童青少年超重肥胖零增长奠定基础。

(二)分地区目标。根据各地儿童青少年超重肥胖率现状,将全国各省(区、市)划分为高、中、低三个流行水平地区(见附表)。2020-2030年,高流行地区儿童青少年超重率和肥胖率年均增幅在基线基础上下降80%,中流行地区儿童青少年超重率和肥胖率年均增幅在基线基础上下降70%,低流行地区儿童青少年超重率和肥胖率年均增幅在基线基础上下降60%。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家庭责任,充分发挥父母及看护人作用。

1.帮助儿童养成科学饮食行为。强化父母及看护人是儿童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提高父母及看护人营养健康素养,使其能够为孩子合理选择、搭配和烹调食物,保证食物多样化,减少煎、炸等烹调方式,控制油、盐、糖的使用量,避免提供不健康食物,减少在外就餐。培养和引导儿童规律就餐、幼儿自主进食行为,教育儿童不挑食、不偏食,学会合理搭配食物和选择零食,不喝或少喝含糖饮料。(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分别负责)

2.培养儿童积极身体活动习惯。营造良好的家庭体育运动氛围,积极引导孩子进行户外活动和体育锻炼。提倡家长与孩子共同运动,创造必要的条件促进运动日常化、生活化。培养儿童青少年运动兴趣,使其掌握1-2项体育运动技能,引导孩子养成经常锻炼习惯,减少儿童使用电子屏幕产品时间,保证睡眠时间。(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体育总局分别负责)

3.做好儿童青少年体重及生长发育监测。父母和看护人要充分认识超重肥胖的危害,定期为孩子测量身高和体重,做好记录,并能根据相关标准对儿童青少年生长发育进行评价,必要时及时咨询专业机构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全国妇联分别负责)

4.加强社区支持。依托村(居)委会组织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家庭、社区食堂和餐饮单位开展膳食营养和身体活动的咨询和指导,发放宣传资料,组织科普讲座,提高父母和看护人的实践操作能力,践行健康生活方式。促进母乳喂养支持性环境建设,推动全面落实产假制度,鼓励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和工作单位建立母婴室。(国家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全国妇联分别负责)

(二)强化学校责任,维持儿童青少年健康体重。

1.办好营养与健康课堂。将膳食营养和身体活动知识融入幼儿园中小学常规教育。丰富适合不同年龄段儿童学习的资源,在国家和地方各级教师培训中增加青少年膳食营养和身体活动等相关知识内容,提高教师专业素养和指导能力。各地各校要结合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在校就餐等工作,有计划地做好膳食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促进正确认识儿童超重肥胖,避免对肥胖儿童的歧视。(教育部牵头,国家卫生健康委配合)

2.改善学校食物供给。制修订幼儿园和中小学供餐指南,培训学校和供餐单位餐饮从业人员。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可聘请营养专业人员。优化学生餐膳食结构,改善烹调方式,因地制宜提供符合儿童青少年营养需求的食物,保证新鲜蔬菜水果、粗杂粮及适量鱼禽肉蛋奶等供应,避免提供高糖、高脂、高盐等食物,按规定提供充足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落实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对学生餐的营养与安全进行监督。(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分别负责)

3.保证在校身体活动时间。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各地各校要严格落实国家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将体育成绩纳入中考等考核。教师不得“拖堂”或提前上课,保证学生每节课间休息并进行适当身体活动,减少静态行为。保证幼儿园幼儿每天的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的天气情况下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中小学生每天在校内中等及以上强度身体活动时间达到1小时以上,保证每周至少3小时高强度身体活动,进行肌肉力量练习和强健骨骼练习。(教育部牵头,体育总局配合)

(三)强化医疗卫生机构责任,优化体重管理服务。

1.加强孕期体重管理。将营养评价、膳食和身体活动指导纳入孕前和孕期检查,开展孕妇营养筛查和干预,促进孕前维持适宜体重、孕期定期监测体重,预防孕期体重过度增加或增重不足。(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全国妇联配合)

2.加强儿童青少年体重管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加强母乳喂养、辅食添加等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知识普及、技能指导和个体化咨询,定期评价婴幼儿生长发育状况。加强幼儿园和学校医务室(卫生室、校医院、保健室等)校医或保健教师配备和能力建设,做好儿童青少年超重肥胖监测,及时进行健康教育和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分别负责)

3.加强肥胖儿童干预。指导支持学校和家庭通过合理膳食、积极身体活动和心理支持对超重肥胖儿童进行体重管理。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需求为超重肥胖儿童提供个体化的营养处方和运动处方。肥胖合并疾病的儿童应当在医生指导下进行专业治疗。(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教育部配合)

(四)强化政府责任,加强支持性环境建设。

1.加强肥胖防控知识技能普及。利用社区、家长学校、健康课堂等平台,加强科普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创新科普宣传方式,积极开发使用多种形式的宣传载体,广泛传播中国居民膳食指南、身体活动指南、儿童肥胖预防与控制指南相关健康知识,因地制宜,向全社会普及科学的、可操作的肥胖防控技能。加强科普宣传监管,避免误导性信息传播。(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分别负责)

2.强化食物营销管理。推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规范母乳代用品广告宣传。强化婴幼儿辅食生产营销管理。制定完善部门规章,对高糖、高脂、高盐食品,加强食品标签管理,不鼓励针对儿童的营销及食品包装中使用吸引儿童的图片、描述和外形设计。(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3.完善儿童青少年体育设施。加强社区儿童青少年活动场所、健身步道、骑行道、体育公园和多功能运动场地的建设。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儿童青少年开放,支持中小学体育场地设施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儿童青少年开放。鼓励运动场所为儿童青少年免费提供充足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体育总局、教育部分别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要提高对儿童青少年肥胖防控重要意义的认识,将儿童青少年肥胖防控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协调机制,强化组织实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实施方案目标任务落实落细。

(二)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大力宣传儿童青少年肥胖防控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促进全社会充分认识和掌握膳食营养、身体活动及支持性环境对超重肥胖的作用和影响,营造有利于儿童青少年肥胖防控的社会氛围。

(三)统筹各方资源。

将儿童青少年肥胖防控与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全民健身行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工作有机结合、整体推进,有效整合资源,鼓励专业技术机构、学协会等社会组织、企业等积极参与,提高行动保障力度。

(四)加强监测评估。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监测评估办法,适时组织开展监测评估,促进工作落实。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儿童青少年营养与健康监测和学生体质监测,科学评价防控进展与效果。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系统“制止餐饮浪费 培养节约习惯”行动方案》的通知

教发厅〔20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教育部研究制定了《教育系统“制止餐饮浪费 培养节约习惯”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0年9月7日

教育系统“制止餐饮浪费 培养节约习惯”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精神,坚决制止学校餐饮浪费行为,切实培养青少年勤俭节约习惯,引领带动社会文明新风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让勤俭节约在教育系统蔚然成风,引导广大师生牢固树立勤俭节约意识,切实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2020年秋季学期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学校餐饮节约管理长效机制,结合绿色学校创建,因校制宜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强的举措,重在从根本上解决学校餐饮浪费问题。进一步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美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具体行动

  (一)广泛开展教育宣传

  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把勤俭节约内容有机融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宣讲、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课程教学、中小学德育课程教学、幼儿园习惯养成等教育环节之中,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课和中小学语文、历史、生物、化学等课程中深入发掘教育资源,鼓励探索开发地方和校本相关课程。充分利用校园广播、标语、挂图、公告栏和网络等媒介,多种形式宣传制止餐饮浪费,让节约教育在学校随处可见,营造浓厚氛围。以开学为契机,把勤俭节约教育内容融入到开学典礼、“开学第一课”、新生军训、校规校纪教育等活动中,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先进典型的正面宣传,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对浪费行为开展反面警示教育,加大对浪费行为的纠正力度。

  (二)大力培育校园文化

  1.深入推进光盘行动。全面持续开展食堂“光盘行动”,采取多种方式激励师生吃完所购食物、不留剩饭剩菜的光盘行为,以此为抓手迅速扭转学校餐饮浪费的不良风气。结合实际制定节约用餐规范,建立泔水量等食品浪费信息定期发布机制,引导师生关注和参与学校餐饮节约,推动光盘常态化。

  2.开展各类校园活动。精心设计活动形式及载体,围绕勤俭节约开展主题班会、主题党团日、艺术节、读书读报、征文演讲等日常性活动;利用世界粮食日、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等契机开展专题教育,加强粮食安全宣传。把勤俭节约作为文明校园创建的重要内容,组织编排展演一批以勤俭节约为主题的校园文化作品,涵育师生品行、引领社会风尚。

  3.加大社会实践体验。组织学生走出课堂,走向田间地头和青少年社会实践基地等场所,广泛开展实践体验活动并形成制度,城市中小学校要在每个学段至少安排一次农业生产劳动,农村中小学校要因地制宜开展种植养殖体验,支持大学在食堂建立育人实践基地。通过社会实践、劳动体验,让学生切身感受食物的来之不易,真正形成尊重劳动和爱惜食物的思想意识。

  (三)提升食堂管理水平

  1.加强运行管理。完善从食品原材料采购、库房储存、物流配送、生产加工到成品销售的全链条节约管理,实现食材配比有效动态调整。不断提升餐饮从业人员技能水平,改进烹饪工艺,推行一料多菜、一菜多味,提高食品原料利用率,严格成本核算及成本管理,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浪费。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探索设立中央厨房、中央库房,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的高效管理。

  2.优化供餐服务。坚持学生食堂为学生健康成长服务的方向,建立科学、绿色的供餐服务体系。营养搭配菜品,注重膳食平衡和饭菜质量,严格食品卫生安全。根据男女生和不同人群餐饮消费特点,实行大小份、半份、拼菜和自助等供餐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行按量收费制度,方便师生按需购餐。改进菜品口味,通过菜品创新、传统节日食品和风味小吃进校园,建立符合师生多样化口味的餐饮保障体系。各级学生营养办要指导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加强供餐管理,提高供餐质量。

  3.强化现场管理。在食堂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宣传画、摆放提示牌,提醒师生适量点餐,制止浪费。安排专人加大食堂就餐巡视力度,建立以教师和学生为主体的文明就餐监督员志愿者队伍,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中小学、幼儿园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在食物收残环节对浪费行为进行直接监督和提醒,对有严重浪费行为的人员联合学工、院系加强教育管理。积极创新管理思路,建立激励机制、问题反映机制,结合实际开展光盘换水果、浪费随手拍等活动。

  (四)创新使用科技手段

  积极探索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制止学校餐饮浪费,将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和现代食堂管理相结合,打造节约型智慧食堂。加强食材供应链信息化管理,建立采购和库存电子台账制度、食材溯源线上跟踪制度,有计划地采购食材,减少食材变质损耗浪费。开发就餐管理服务平台,根据订餐数据进行备餐,实现精准供餐,提供个性化服务,利用大数据手段分析峰谷人数和用餐习惯,加强服务互动,掌握师生菜品满意度,及时调整菜品,减少食物消费浪费。采取技防措施,推进食堂明厨亮灶工程建设,通过视频监控等形式,实现食堂全流程、无死角监控,对学校食堂泔水产生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并制止存在的餐饮浪费行为。

  (五)建立健全制度体系

  全面排摸掌握学校餐饮浪费情况,深入分析产生原因,抓住关键环节,在绿色学校创建的大框架下,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构建学校餐饮节约立体式、全方位制度体系。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办教育,把节约资源的绿色理念贯穿到学校教育、管理各项工作中。学校要编制餐饮节约年度工作计划,建立餐饮节约行为考评制度,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表现纳入师德师风、学生综合素质和食堂评价体系,作为师生评奖评优和食堂考核的重要参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工作出色、成效显著的学校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宣传,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存在严重浪费现象的严肃处理。在食堂价格平抑基金、标准化食堂建设、专项物价补贴、绿色学校创建等政策性措施评价标准中纳入制止餐饮浪费的指标。通过建立落实奖惩制度、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推动学校餐饮节约工作长期持续有效开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建立领导有力、职责清晰、任务具体、精干高效的组织体系,形成学校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部门领导、有关专职人员为骨干的工作力量,建立后勤、宣传、学工、教务、群团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党员领导干部、教师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践行勤俭节约。

  (二)凝聚行动合力。学校要履行主体责任,食堂履行管理直接责任。发挥各级教育后勤协会的专业优势,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规范指导和先进推广。动员共青团、少年先锋队等组织力量,引导青少年发挥主力军和生力军作用。加强家校合作,强化家庭教育,引导家长与学校共同纠正学生不良饮食习惯,减少食物浪费行为。积极与当地妇联、共青团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加强沟通联系,合力推动制止餐饮浪费。

  (三)强化工作监督。将教育系统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纳入省级政府履职评价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验收,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勤俭节约宣传教育、建立长效机制情况作为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重要内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开展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挥相关行业协会特点,积极开展行业监督。

  (四)做好评估总结。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年度对学校行动开展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方法、措施,鼓励各校创新工作理念和工作思路,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推广一批示范典型。总结行动中的成熟经验做法,固化提升为制度规定、标准规范,促进形成制止餐饮浪费、培养节约习惯的长效机制。

 

 

 

 

 

 

 

 

 

 

 

 

以营养健康监测为基础推动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科学实施

来源:教育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

  中小学生时期是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均衡的膳食是他们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这不仅直接影响着自身健康成长,还关系着我国国民整体素质。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中小学生的健康,2011年底启动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改善广大贫困农村地区儿童的营养与健康状况,促进“全民健康”。在2016年8月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重视少年儿童健康,保障儿童生长发育。

  卫生部门承担着“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营养健康监测评估工作。2012年5月,与教育部联合发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方案(试行)》,随后发布《技术方案(试行)》及其修订版。在原国家卫计委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领导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以下简称“营养所”)组织各试点省、地、县疾控中心,与各级教育部门密切配合,从2012年开始,每年开展一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测评估。收集22个省699个国家试点县的中小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及其相关信息,包括试点县及监测学校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食堂食物供应和学生身高、体重与出勤情况等。并在其中的50个重点监测县,增加了学生食物摄入、营养知识、饮食行为、生活方式、学习成绩和营养状况生化指标等信息,以准确了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效果,发现存在的营养健康问题,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有针对性建议,达到推进“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科学合理实施的目的。

  在22个省699个“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县中,监测范围逐年扩大,从2012年的414个县(59.2%)扩大到了2017年的650个县(93.0%),其中新疆和西藏的国家试点县监测率较低,不到80%。每年收集到8000余所学校100余万学生的身高体重信息。通过连续监测,观察到试点地区学生的营养状况有所改善。2017年,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男、女生各年龄段的平均身高比2012年高1.9厘米和2.0厘米,平均体重多1.3千克和1.4千克,高于全国农村学生平均增长速度。其中,12岁和13岁儿童的平均身体和体重增长最为明显,这一年龄组也是从2012年小学一年级入学以来,到目前一直受惠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年龄段。总体而言,监测学生的生长迟缓率缓慢下降,贫血率也从2012年度的17%左右逐步降低到2016年度的7%左右,这些都说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长期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贫困农村儿童营养不良的状况。

  国际经验证明,学校供餐不但可以改善学生的营养状况,还能提高学生出勤率,带动地方农业发展,是一项增进公平、缩小社会差距的重要举措。随着近些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学校食堂建设资金的逐步投入,监测学校配备食堂的比例日益增加,从2012年的近六成学校到增加到2016年八成以上;其中,初中学校或西部学校配备食堂的比例增长更为明显,为推广学校食堂供餐奠定了物质基础。学校食堂供应一日三餐的比例逐渐增加,食物供应整体呈增加趋势,尤其是粮谷类食物和禽畜肉类供应充足的比例增加。整体而言,监测学校的学生每天吃到三餐的比例由2012年的89.6%上升到2017年的92.6%,学生的缺课率明显下降。同时,学校供餐也是开展营养健康教育的重要契机,科学的营养健康知识能促进儿童做到均衡膳食,为长期健康奠定基础。随着“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中西部学校开展营养健康教育的比例逐年增加,2017年九成以上的学校开始设置营养健康相关课程,学生的营养知识正确率缓慢提升。

  通过监测评估,也观察到营养健康方面存在不足,如学校营养健康相关课程设置不完善;学生营养健康知识有限,存在早餐营养质量差,零食选择不合理、喝含糖饮料普遍等不合理饮食行为。同时,基层人员迫切需要均衡膳食的科学指导,学校食堂营养配餐能力不足,部分供餐未达到营养均衡的要求,如新鲜蔬菜、奶类供应不足;食物品种单一,部分学生存在食物浪费。试点县学生的生长发育状况仍在全国处于相对落后水平,而超重肥胖等现象开始逐渐显现。

  针对监测评估中发现的基层营养配餐能力不足和营养知识匮乏的状况,营养所组织试点省、县疾控中心与教育部门合作,开展膳食指导及营养宣传教育。制定了卫生行业标准《学生餐营养指南》(WS/T 554—2017),开发《学生电子营养师》营养配餐软件,出版《分地区农村学生膳食营养指导手册》等科普书籍指导学校合理供餐。还编写发放《健康校园》、《食育》、《初中生营养知识问答》等系列丛书,及营养健康张贴画、折页等科普材料,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学生介绍营养健康知识,有力地推动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朝着科学合理的方向顺利实施。

  习近平同志在2016年8月召开的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指出,“要全面建立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系统评估各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重大工程项目对健康的影响”。因此,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与各级教育部门密切合作,提升营养健康监测评估质量,加强均衡膳食指导和营养健康宣传教育。持续深入开展监测评估,综合分析监测评估纵向数据,探寻影响实施效果的相关因素。针对不同学生年龄段的特点,完善营养健康相关课程,采取班会、讲座、竞赛、同伴教育等形式开展营养健康宣传教育,营造营养健康校园氛围。结合地方饮食特点,以学生餐相关标准为基础,利用营养配餐软件,加强一日三餐合理配餐指导。开展定期培训,提高基层疾控、教育、供餐人员营养健康宣传教育和合理配餐技能,提升“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科学性。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专项督导报告

来源:教育部

  为扎实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推动相关省(区)营养改善计划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以下简称“全覆盖”)工作稳妥有序实施,5月23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督导的通知》,启动开展营养改善计划专项督导工作,重点督查各地工作开展、供餐管理、食堂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公示、宣传教育以及相关省(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工作进展情况等7个方面24项内容。6月12日至16日,在各地自查基础上,采取“双随机”方式,组织5个督导组,对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海南等10个省(区)进行了实地督导,督促上述省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到2017年秋季学期开学实现营养改善计划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有关情况如下:

  一、各地主要做法和成效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等文件要求,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管理,加强宣传教育,有力有效推进营养改善计划各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机制。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认真贯彻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积极推动各项工作落实。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强力推进实施。贵州毕节市和全省41个县设立了单独的学生营养办,30个县配备了专门编制和专业人员,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安徽将营养改善计划列入扶贫攻坚重点工作和33项重点民生工程之一,推行“五长”负责制(县长、局长、乡镇长、校长、村长)和“五组”工作制(食品安全、资金安全、宣传教育、体质监测、食堂建设等工作小组),着力解决制度建设、职责分工、资金落实、食品安全等重点问题。吉林把“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列入《教育脱贫攻坚重点任务清单》,每月调度进展落实情况。海南、重庆将营养改善计划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强力推进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湖北各试点县(市)均成立了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专班,建立工作例会、工作简报、监督举报和调研督查等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吉林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伙房)供餐实施办法》,规范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管理。青海印发《关于解决好当前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突出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分工,夯实责任,强化试点县地方政府主体责任。陕西开展省级营养改善计划示范县(区)和示范学校评选等活动,推动工作科学规范有效实施。云南制订《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供餐准入管理办法》《企业供餐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学校家庭(个人)托餐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从制度上对各种供餐模式予以规范。三是开展督导检查,加强监督管理。安徽实行省级重点督查、市级定期巡查、县级全面检查工作机制,坚持专项督导、调研督查、分片包干、专项检查和独立督查员暗访检查、人大政协委员随机抽查相结合,并委托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全程监管和评估,规范计划实施和资金支付。贵州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县级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工作督导考核”体系,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甘肃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作为市(州)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开展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

  (二)加大管理力度,确保食品安全。各地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改善供餐条件,规范食堂日常管理,加大培训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一是改善供餐条件,推进食堂供餐。黑龙江印发《关于推进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供餐工作的通知》,开展食堂供餐达标学校创建活动,推动学校食堂供餐工作。四川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明确建设选址、布局与规模、设施配置等基本标准和要求。贵州建立食堂工勤人员长效保障机制,严格按与就餐学生人数不低于1:100的比例要求,足额配备4万余名食堂工勤人员,工勤人员工资社保待遇由县级财政全额保障。云南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模式的通知》,要求已建好食堂的学校,必须采用食堂供餐模式,并编制《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营养指导手册》,指导各地提供科学、安全、营养的配餐。二是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食堂管理。江苏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中小学健康促进学校创建工作的通知》,将学校自建食堂、社会供应学生餐等纳入创建标准,推动学校加强食堂日常规范管理。湖北要求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培训食堂操作员,选派卫生监督员,培养营养指导员,邀请伙食质量评判员和聘请伙食成本监管员的“五员制”管理制度,保证学校供餐营养、卫生、等值优质。广东印发《学校学生食堂陪餐制度》《中小学校食品安全义务督查员制度》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促进膳食营养均衡工作的通知》,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海南制订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食品库房管理制度》《食品试尝、食品留样管理制度》《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等多项管理制度,突出重点环节,健全规章制度。三是开展专业培训,提升人员素质。吉林组建“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县青少年营养指导专家组” 聘请专家指导学生营养膳食,并对所有的试点学校校长、后勤管理人员和食堂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广东举办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培训班,进一步强化餐饮服务具体操作规范,提高学校食品管理人员依法治理校园食品安全的能力。广西实施“送培到县,直接培训到校长”的培训计划,42个试点县所有校点(含教学点)校长或负责人全部参加培训,有效提高了试点学校的管理水平。四是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食品安全。吉林将学校食堂“阳光厨房”改造工程,纳入社会共治体系、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了学校(托幼机构)食堂“联检、联评、联奖、联惩”监督管理机制。青海采取厅领导联点督查、联合食药部门督查、市州交叉检查、督促自查等方式构建学校食品安全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安全责任,完善督查制度。广东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创建活动,将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标准化建设和省教育“创强争先”工作范畴,积极推动全省学校食堂视频监控联网,确保食品安全。

  (三)强化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各地认真贯彻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政策措施,严格落实实名制信息管理制度,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一是加大资金投入,提高补助标准。宁夏将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标准由4元提高到5.6元,增加的支出全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并按照每24名学生配备1名陪餐教师和每人每天4元的标准,安排陪餐教师专项补助经费。同时,按照每生每年60元标准补助学校公用经费,增加部分主要用于学生食堂运行补贴,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纳入县级财政保障范畴。广东将补助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年1000元,并将试点工作每年的预算资金提高到5000万元。二是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河北制定《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规范食堂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安徽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实行食堂成本独立核算,经费管理推行“日记、周核、月结”制度,从制度上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严格管理。福建、四川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吉林、甘肃制定《实名制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对试点县覆盖学校、受助学生人数等基础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从制度层面上有效防止虚报、冒领营养改善补助资金行为。三是强化专业培训,提升管理水平。湖北举办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工作培训班,围绕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监管、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运行等工作进行讲授,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海南举办各试点市县使用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培训,做到不漏一县、不漏一校,实现培训“全覆盖”,确保实名制信息数据填报质量。四是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资金安全。吉林省财政、审计等成员单位加强资金安全监管,坚持“统一管理、单独建账、定期公开”,实行专户管理,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重庆在建立和完善专项巡查机制基础上,实现营养改善计划的全过程监督,发现隐患督促及时整改。西藏印发《关于开展2017年教育财务异地交叉审计的通知》,对全区各单位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有效杜绝资金管理漏洞和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

  (四)推动公开公示,做好宣传教育。各地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利用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及时公开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进展情况,宣传有关政策措施,普及科学营养知识,推动营养改善计划更好实施。一是做好信息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浙江研发中小学阳光饮食信息化服务平台,整合学生选餐、学校采购、企业配送、部门监管和信息公开等业务流程,全面推动中小学饮食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内蒙古、福建厦门市在学校门户网、政务公开网站及时报道营养午膳政策及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做到信息公开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湖南新宁县实名开通腾讯微博,每天下午4 点前把当天营养餐饭菜成品、公示的带量食谱、陪餐照片和享受人数等上传到微博。广西桂林市严格落实“五个公示”(公示学生名册、公示一周菜谱、公示每日购菜价格和菜名、公示每月学校财务结算清单、公示相关负责人姓名电话),并由膳食委员会监督公示情况。西藏建立营养改善计划通报制度,将“工作总体进展、资金安排使用、供餐、学校食堂建设、实名制学籍信息系统建设及数据报送、实名举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要素纳入通报内容。二是加强宣传引导力度,正确解读政策内涵。河北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使家长和社会清楚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是“免费午餐”,更不是国家“全包”,正面引导社会舆论,争取社会各界理解支持。重庆通过专题网站、广电媒体、宣传橱窗、家校联系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相关政策举措和各地先进做法,让学生、家长感受到党和政府对贫困地区学生健康成长的关心关爱。西藏召开全区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和“三包”现场会,选取先进试点县现场交流发言,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引领作用,促进全区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新发展。三是加强营养健康教育,普及科学膳食知识。河南组织编写《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营养与合理膳食指南》,并提供了适用于不同地区、季节、学龄阶段特点的可操作性较强的营养食谱,为加强学生营养配餐、指导科学饮食、普及营养知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广东组织开展全省中小学健康教育优秀教案评比和中小学健康教育说课比赛,加强健康教育教学工作的交流学习,促进健康教育课教研活动的开展和健康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广西举办中小学食品安全知识竞赛,参与竞赛活动的学生达到近100万,推动了营养知识及食品安全知识的有效传播。海南开展“关心校园餐,营养助健康”中国学生营养日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编印营养知识宣传教育海报、专家讲座等形式,向师生和社会普及营养健康知识。

  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工作

  河北、山西等10省(区)高度重视营养改善计划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合理调配工作人员和相关设备,切实做好各方面的保障,确保全覆盖工作的顺利推进。

  (一)加强统筹规划,强力推进实施。相关省份切实加强统筹协调,认真做好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推进国贫县全覆盖工作实施。一是召开专题会议,做好工作部署。内蒙古召开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我区23个国贫旗县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治区试点的意见》,就全覆盖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黑龙江召开全省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推进会议,就营养改善计划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工作传达国家政策要求,进行工作部署。安徽、河南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和现场推进会,为试点县前期筹备工作开展进行指导和支持,全力推进工作实施。二是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江西建立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部署各阶段工作,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提供了有力组织保证。海南建立通报、督办、专题研讨会等专项工作制度,及时掌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三是开展专项督导,加大工作力度。江西对7个地方试点县进行实地检查,全面了解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帮助各试点县总结工作经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推动地方试点工作安全运行。河南对12个全覆盖工作任务县有关筹备工作进行了专项督导,督促各地加快工作进度,完善相关制度和方案,抓紧做好供餐前期准备工作,确保秋季开学顺利向学生供餐。

  (二)抓好关键环节,确保稳妥实施。相关省份认真落实营养改善计划相关制度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业务指导,严格规范管理,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全覆盖工作稳妥有序实施。一是加大投入力度,落实专项资金。河北先行给予各地方试点县一次性补助经费,省级财政下达资金2.05亿元,占地方试点县年度资金需求预算的80%,保证了地方试点顺利启动实施。内蒙古按照自治区和盟市5:5分担营养改善补助资金,向试点盟市下拨2017年度自治区预算经费9369万元。安徽按照省和试点县4:6的比例分担营养改善膳食补助资金,省级财政投入1.4亿元,各试点县投入1.1亿元,并落实工作运转经费2.3亿元。海南按省与市县7:3分担营养改善补助资金,2016年拨付两个新增试点县省级专项资金4530万元。二是严格标准规范,加快食堂建设。吉林靖宇县落实设施设备资金96万元、食堂改造资金3万元,用于食堂改造和设备更新购置,满足学生就餐需求。安徽统筹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义务教育项目建设资金,适当调整“全面改薄”项目规划,优先建设食堂,所有食堂建设图纸必须经过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确保建成的食堂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要求,及时投入使用。内蒙古、湖南对学生食堂设施设备条件进行摸底调查,详细了解了全覆盖试点县供餐条件情况,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制定食堂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各项建设资金分年度实施。三是加强工作指导,开展业务培训。河北围绕新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堂管理以及学校营养配餐,举办试点县培训班,并印发《河北省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对地方试点县管理人员进行政策指导和专门培训。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围绕营养改善计划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资金管理、营养配餐、食品安全、食堂管理等内容对试点旗县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安徽、湖南、江西组织尚未覆盖的地方试点县在工作开展较好的国家试点县现场参观学习,开展针对性培训,并分批组织校长实地观摩学习,为试点工作的启动和实施提供了保障。

  截至6月中旬,吉林、黑龙江、海南所有12个任务县已全部开餐。山西、内蒙古、江西、湖南16个任务县已全部开餐,其余19个任务县计划到秋季学期开学实现开餐。河北、安徽、河南41个任务县计划到秋季学期开学实现开餐。目前,实现全覆盖目标的28个县市共覆盖学校2447所,受益学生53.9万人。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营养改善计划环节多,链条长,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是一项需要常抓不懈的工作。从督导情况看,各地对营养改善计划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认识不足,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一)地方主体责任有待进一步落实。一是工作机构不健全。多数地方未落实营养办机构和专职人员编制,工作人员以借调或兼职为主,人员流动性大,缺乏必要的办公经费,无法保障工作的计划性和连续性。二是经费保障不落实。多数省份试点县未能按政策要求将食堂从业人工资待遇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部分省份试点县存在挤占学校公用经费支付食堂从业人员工资或食品配送费用现象。三是政策宣传不到位。多数试点县对国家关于营养改善计划的政策措施缺乏广泛深入的宣传,对一些媒体和家长的错误认知未能予以及时纠正,造成“挤出效应”,导致 “营养改善”变成了“免费午餐”。

  (二)食堂供餐比例有待进一步提升。一是食堂硬件设施建设不足。个别地方食堂设施设备的标准化程度和食品加工制作的规范化程度不高,开水炉等高温设备安装位置存在安全隐患。部分省份试点县学校食堂餐厅面积严重不足,设施设备不完善,无法满足学生就餐需求。个别省份偏远山区农村学校和较小规模学校多数没有食堂,全面实施学校食堂供餐还存在一定困难。二是已建成食堂未及时投入使用。个别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因不具备经营条件,无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些试点县学校食堂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无法申领餐饮许可证。三是食堂从业人员队伍不稳定。多数省份试点县市未能按1:100比例核算配备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和学校饮食安全管理的专业人员,现有从业人员普遍素质不高、责任意识不强、流动性大。

  (三)食品和资金安全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食堂管理不规范。部分省份试点学校在原材料出入库管理上存在明显漏洞,食品原料入库数量、出库数量、食谱使用数量三个数据不一致。部分试点县学校食堂生、熟食加工区混用,食品留样冰箱内生、熟食混放,留样容器未加盖,留样记录不完善,存在应付式登记、厨具、餐具消毒不规范等情况。二是资金管理不规范。部分地区试点学校营养餐支出账目与普通餐账未分开,出入库单据及日常流水账目不够规范,部分食堂支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白条现象较多,物资出入库等方面没有做到日清月结、帐表相符。三是实名制信息管理不规范。一些省份试点学校问题学籍学生未纳入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系统,影响了营养改善计划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四是信息公开公示不规范。部分省份试点学校信息公开公示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进行情况未按要求公开,学生信息、成本核算、监督电话等具体信息不完备。

  (四)营养健康教育有待进一步深入。一是营养配餐能力不足。一些省份试点县向学生发放牛奶、鸡蛋、面包、蛋糕等食品,品种单一、食品缺乏营养,学生不爱吃,浪费现象突出。许多省份试点县学校缺乏营养配餐、科学饮食方面的指导,难以提供科学合理的营养食谱,制约了学生营养的科学化、合理化。二是学校健康教育课程设置不规范。个别地区试点学校没有开设健康教育课,开设课程的多数学校没有专职教师和教材,多数为班主任或其他任课教师兼职。三是学生饮食习惯不健康。多数省份试点县学生存在偏食、挑食等不良饮食习惯,缺乏科学合理的营养膳食观念。部分地区试点县学生未能养成按时吃早餐、吃饱早餐的习惯。

  (五)全覆盖工作有待进一步推进。一是秋季开学实现全覆盖目标压力比较大。在承担国贫县全覆盖任务的10省份88个县中,除吉林、黑龙江、海南12个县已完成工作目标外,山西、内蒙古、江西、湖南35个县中,16个县已完成工作目标,另有19个县和河北、安徽、河南41个县还在进行食堂建设、人员配备、招投标采购等前期筹备工作,秋季开学如期开餐压力比较大。二是食堂设施人员配备不足。在承担国贫县全覆盖任务的10省份中,普遍存在食堂不足、从业人员短缺等困难。安徽全覆盖试点县约有一半左右的学校无食堂,现有食堂中有很多无餐厅或餐位不足,后堂面积不够或布局不合理,配套厨具、餐具不足,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内蒙古全覆盖试点县许多走读学校没有食堂,部分寄宿学校食堂条件有限,也无法满足走读生的供餐需求。海南、山西因没有食堂采取了课间加餐的供餐模式。三是试点县资金配套压力大。在全覆盖工作实施过程中,山西完全由县级财政负担所需膳食补助资金,其他省份多采取省、县按比例分担形式。对于义务教育学生比较多的贫困县来说,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压力比较大。同时,按照有关政策,试点学校的食材采购、运输、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等费用多由县级财政承担,更加重了地方财政负担。

  四、督导建议

  营养改善计划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各地要结合本次督导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对照督导建议,认真研究,切实整改,努力将营养改善计划打造成民生工程、放心工程和阳光工程。

  (一)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地方各级政府是营养改善计划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各地要积极强化省级统筹,根据地方各级财政财力不同,建立分担机制,努力解决食堂从业人员工资待遇和食堂运行经费保障困难的问题。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内部整合,积极落实营养改善计划机构人员。

  (二)提高学校食堂供餐比例。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统筹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薄弱学校改造等项目和资金,建设一批设施齐全、功能齐备、卫生达标的学校食堂,切实提高学校食堂供餐能力。食堂建设已竣工的地方,要抓紧配齐设施设备和从业人员,尽快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及时投入使用,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供餐比例。

  (三)强化食品和资金安全监管。各地要落实好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围绕食品安全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全面落实管理责任,提高规范管理水平。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和督导评估,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工作透明度,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安全、稳妥、有序运行。

  (四)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营养改善计划政策措施,引导社会和家长正确认识营养改善计划政策内涵,避免“挤出效应”。按照国家课程设置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广泛运用微信微博、广播电视、校园宣传等多种形式,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营养观念、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大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力度,提高试点县和学校营养配餐能力。

  (五)加大全覆盖工作力度。相关省份要认真落实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协议书,加强省级统筹,把试点所需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改善供餐条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确保到2017年秋季开学实现营养改善计划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秋季开学全市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来源:青岛市教育局  文号:青教办字[2020]78号  

发布日期:2020-08-28

各区、市教体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局属各单位,有关民办学校:

  学校秋季开学在即,为切实做好秋季开学全市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好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秋季天气由暖转凉,气温变化异常,是学校食品安全高风险和传染病高发季节。要强化责任意识,压紧压实责任链条,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优化工作机制,详细制定新学期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和食堂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方案;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主动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密切配合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单位,取得其业务指导,做到思想不松、措施高效、机制顺畅,确保学校食品安全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严防严控学校食品安全风险

  (一)全面清洁消毒。对学校食堂、食堂周边环境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洁消毒,消除细菌、病毒滋生环境,不留死角;对食堂设施设备、工具容器等进行供餐使用前的全面检查清理,确保加工场所、设备设施、工用具等干净整洁;原材料的贮存和加工按照属性分开操作不出现交叉污染,挡鼠板、灭蝇灯等病媒生物防治措施配置齐全。

  (二)全面清理库存。全面检查库存食品清理情况,对学校食堂的库房、冰箱、操作间内贮存食品的感官性状和保质期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不得存有过期变质食品和食品原料。

  (三)全面排查从业人员健康信息。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学校食堂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要按照国家、省、市文件要求每日监测掌握从业人员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和出行轨迹,建立健康台账。各学校要对“应检尽检”从业人员进行摸排,并全部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呈阴性后方可上岗。每天由专人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晨、午、晚检,对体温超过37.3℃或出现乏力、咳嗽等症状,以及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及时督促到医院就诊,待查明原因并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需按要求穿戴工服、发帽、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设施。

  (四)全面落实原材料进货查验制度。严把学校食品采购关,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台账做到所有原料来源可追溯。严禁采购、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审慎采购进口冷链食品,采购须提前向学校驻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直接接触冷冻冷藏肉类、水产品及包装物的食堂工作人员应每14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三、突出重点,扎实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一)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对照《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岛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各项要求,全面梳理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逐项建立台账,逐一制定整治措施,采取有力措施,筑牢基础、补齐短板、提升管理水平。

  (二)加强培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供餐前要对食堂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并在开学第一周对师生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师生的食品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三)规范饮用水安全管理。建立饮用水管理台账,涉水产品应索证齐全,对饮水机和二次供水的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排空长时间滞留在供水管道中的陈水,对饮水机、自备水源必须进行专业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确保水质达标。

  (四)加强外购供餐管理。采取集体用餐配送的学校,要严格准入制度,与配送餐单位签订责任书。要重点检查配送餐单位资质证明、储运条件、饭菜中心温度以及供餐中容易发生食品安全隐患的关键控制环节。要有专人负责,有专间接餐,接餐间按要求配备洗手和消毒设施,健全消毒、验收、登记、留样等制度。

  (五)规范在校集体用餐管理。在开餐前半小时完成就餐区域桌椅、地面及空气消毒,并通风换气。在醒目位置张贴海报、标语提示就餐排队时与他人保持距离,避免扎堆就餐,减少交谈。

  (六)提升供餐质量。要提前做好开学后食品原材料的保障工作,根据实际学生就餐人数,足量采购,保证学生吃好吃饱。要按照《青岛市中小学生营养餐管理标准》要求,提前一周科学编制学生食谱并公示,坚决杜绝饭菜供应不足和饭菜数量少质量差、食谱编制不科学,学生吃不饱现象的发生。

  四、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区市、学校要建立健全问责追责机制,及时修订、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制定问责追责办法,细化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学校和供学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有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直接责任,导致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工作不力、疏于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领导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未尽事宜,请与市教育后勤保障服务中心联系。

联系人:王璐

联系电话:82734198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8月28日

 

 

 编辑:迟璐璐   审核:冉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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